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詠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65號

原告
吳榮林 現於○○縣○○鄉○○村0鄰○○路00
被告
法務部○○○○○○○
代表人
于淑華
訴訟代理人
莊博隆

謝豐旭

林三泰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38號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略以:原告累進處遇原為2級,在民國113年5月降至3級,同年6月降至4級,因此向被告申請回復至2級經被告拒絕,被告以113年10月15日113年東監申字第12號為申訴不受理(下稱申訴決定),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申訴決定,被告應將原告累進處遇回復至2級。

三、經查,原告已訴請撤銷113年5月降級處分,經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38號監獄行刑法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前案),業據調閱系爭前案全卷確認無訛(見系爭前案卷第237頁)。則系爭前案審理裁判結果,將影響113年5月降級存否,連帶影響次月113年6月降級結果,自涉及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回復至2級有無理由,為避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系爭前案訴訟終結並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6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