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41號
- 原告
- 劉寶玲即水足軒足藝養生館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 代表人
- 王志平
- 訴訟代理人
- 黃錦先
成柏弘
陳盈蓓
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41號
成柏弘
陳盈蓓
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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