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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消防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牧玨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41號

原告
劉寶玲即水足軒足藝養生館
被告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代表人
王志平
訴訟代理人
黃錦先

成柏弘

陳盈蓓

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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