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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返還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謝琬萍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土徵簡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盧再傳
抗告人
即原告
盧勇嘉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嘉義市政府間返還徵收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114年度土徵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土徵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徵收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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