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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承租國有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李明鴻李音儀蔡牧玨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黃信榮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4日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承租國有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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