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黃信榮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4日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4日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