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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勞動基準法等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婉昀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21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黃鏡洁
相對人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王鑫基

上列抗告人因勞動基準法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0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30日送達抗告人,由抗告人本人親自簽名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07頁),則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31日起算10日。又參照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應加計在途期間4日,是上開裁定計至114年11月13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4年11月27日始對本院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有加蓋於抗告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顯已逾越法定不變期間。從而,本件抗告人抗告逾期,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虹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210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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