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司家聲字第6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62號

聲請人
林知璇(原名林妘珊)
相對人
陳柏丞

上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家親聲字第502 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經本院104 年度家救字第69號民事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因非訟程序經裁定確定而終結,本院依職權確

定聲請程序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時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

二、經查,兩造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04 年度家救字第69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嗣該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月1 日以104 年度家親聲字第502 號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於105 年4 月26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應負擔該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裁判費1,000 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司家聲字第6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