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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家桐

上訴人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己○○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庚○○

      乙○○

      戊○○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所諭知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等事項,其中第一項部分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丁○○、己○○、甲○○與丙○○等四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利益,經核其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41,333元(詳本院106年度家補字第745號裁定,見本院卷(一)第37頁),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上訴理由。

三、綜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本件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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