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原向本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419萬5,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1頁),並繳納裁判費40,580元。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嗣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擴張為5,222,500元(見本院卷二第177頁),核應繳納裁判費為52,77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原告應補繳裁判費為12,197元(計算式:52,777-40,580=12,1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