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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6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盧昱成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6號

聲請人
李○○

失 蹤 人 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甲○○(男,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鎮區○○路○○○號)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甲○○之弟,失蹤人甲○○前經戶政單位通報於民國98年1月23 日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後,即失蹤,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陳明在卷,並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且有失蹤人及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詢失蹤人之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經該局函覆失蹤人於98年2月2日因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經戶政單位通報登載,有該局110年9月7 日高市警治字第11035145200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憑;本院另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刑案前科及在監在押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等紀錄,皆無失蹤人98年1月23 日後之相關資料,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健保與勞保投保資料查詢表、健保Web IR查詢系統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9年12月14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971121300號函、花蓮縣政府110年1月22日府民宗字第1100017412號函附卷可佐,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8年1月23日業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可採。又本院於110年2月17日以本院109年度亡字第66 號民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6 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是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7 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準此,本件失蹤人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故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合於首揭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再查,甲○○係43年12月25日生,其於98年1月23 日失蹤,未滿80歲,計至105年1月23日止,失蹤已滿7 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盧昱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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