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簡字第7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簡字第7號
- 原告
- 廖慧玲
- 被告
- 許孟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