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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簡字第7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朱政坤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簡字第7號

原告
廖慧玲
被告
許孟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簡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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