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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6號

交付法庭錄音影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施旭錦羅婉怡陳奕帆

聲請人
蔡○○ 住居所保密

上列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護抗字第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家護抗字第三十二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護抗字第3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下稱本案)之當事人,相對人丙○○、甲○○、乙○○、丁○○於本案調查時誹謗聲請人,為保障聲請人權益,爰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6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下稱另案)民國112年5月9日、本案112年12月27日及113年4月29日之法庭錄(音)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其聲請交付本案112年12月27日及113年4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然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至聲請交付同期日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因當日開庭並未錄影,無錄影內容可以交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固另聲請交付另案112年5月9日法庭錄(音)影光碟,惟查聲請人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30日以112年家聲字第166號裁定准許並已交付光碟在案,而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另案聲請卷宗查證屬實,茲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112年5月9日之法庭錄(音)影光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旭錦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影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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