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78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洪毓良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嘉伶律師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聲請人甲○○於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為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對相對人等繼承人訴請代位分割遺產,然相對人現臥病在床,無行為能力,亦無訴訟能力可言,然未受監護宣告,且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並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上開事件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

㈠相對人經診斷患有敗血症、未明示病原體、假單胞菌所致之肺炎、未明示部位之泌尿道感染症、低滲壓及低血鈉、高血鉀症、第二型糖尿病,且分別於民國112年1月16日、112年3月17日、112年4月27日、112年6月15日、112年9月7日、112年12月4日、113年1月4日、113年2月26日及113年5月20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就診,相對人於診療期間為昏迷臥床狀態、無行為能力,有其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佐,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因上開病症,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節,確堪有據。

㈡而相對人已成年,未受監護宣告,且無法定代理人,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又聲請人陳明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雖為同造當事人,然本件係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繼承人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聲請人與相對人為父子關係,亦同為本件之繼承人,在本件之利害關係一致,並無利益衝突之情況,聲請人當可盡力維護相對人利益;且聲請人身為繼承人之一,可見其對於本件遺產分割事宜及訴訟進行程度等相關事項自應明瞭;復經通知其他當事人表示意見,亦未見其等表示反對。故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本件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