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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周佑倫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45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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