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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游文科張嘉佑鍾詔安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海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軍備局、陳誠華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5,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

法 官 鍾詔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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