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海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軍備局、陳誠華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5,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軍備局、陳誠華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5,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