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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國賠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趙文淵黃立昌毛彥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賠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之7
被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國賠字第1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零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國賠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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