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國賠字第1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賠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之7
- 被上訴人
-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文鍾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國賠字第1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零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