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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凃裕斗林虹翔王筆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21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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