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21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