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2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294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鐵鋸壹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
    罪。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得利益,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犯罪
    用之鐵鋸1條,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
    承在卷,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29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