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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17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175號

即原告
李炎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槐、藍素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17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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