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8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81號
- 即被告
- 陳游文
余斐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游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