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訴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簡澤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陽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060元(反訴先位聲明部分:〈162.1平方公尺×3,500元〉+〈99.06平方公尺×3,500元〉=914,0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