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小字第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小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炎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小字第7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