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小字第7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小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炎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