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26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林錫榮
上列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被告即反訴原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31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原告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訴繳納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