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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26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錫榮

上列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被告即反訴原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31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原告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訴繳納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26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