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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聲字第1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黃寶誼(原名黃寶玉)
相對人
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9107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上揭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以106年度羅簡聲字第6號裁定聲請人於供擔保新臺幣725,000元後,於本院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有上揭裁定附卷可稽,自無重複聲請之實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