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國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誼(原名黃寶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00,000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307,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