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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國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誼(原名黃寶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00,000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307,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