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3號
- 原告
- 黃寶誼
-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游敏傑律師
- 被告
- 陳國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本院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