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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鄭貽馨

原告
黃寶誼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游敏傑律師
被告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本院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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