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聲字第1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黃寶誼(原名黃寶玉)
- 相對人
- 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9107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上揭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以106年度羅簡聲字第6號裁定聲請人於供擔保新臺幣725,000元後,於本院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有上揭裁定附卷可稽,自無重複聲請之實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