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1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148號
- 原告
- 煙波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旻忠
- 被告
- 任培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基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得心證之理由:…。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得心證之理由:…。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