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坤燦
何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崴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2,912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