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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88號

原告
完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虹蘭

本件原告與被告鋐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

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2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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