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完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虹蘭
本件原告與被告鋐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
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2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