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游欣怡
- 法定代理人劉虹蘭
- 原告完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鋐陽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88號原 告 完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虹蘭 本件原告與被告鋐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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