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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0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00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應併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事實及理由略以:「㈠、被告未取得原告同意即以電子公文送達原告之公文,違反電子簽章法,破壞原告之書信隱私秘密。㈡、被告假借列印成紙本,圖謀規避其係電子公文之本質,逃避法律責任云云」,並未載明特定起訴主張事實,無法得知原告之請求權基礎及相關原因事實為何。從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0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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