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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125號

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錦忠

張錦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美間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12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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