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何紹瑋(兼何清和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藍月卿
藍月華
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上訴
人係請求確認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就其中2/3
有「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存在,本事件應屬租賃權涉訟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租金總額計算。而按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其原約定
租期超過6年者,依其原約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定有明
文。是本件應以租賃權之權利存續期間(即6年)之租金總金額
作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90號裁定
意旨可參),因此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80元
(上訴人主張6年之租金總額73,320元×2/3=48,880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