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興創有限合夥、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77號 原 告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沐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1,000元,應徵裁判費44,6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