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司調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博士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羅籝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司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台灣博士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衍 相 對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羅籝洋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雙方合意如有爭議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並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農產加工及銷售中心委託經營契約書為證,經審酌其聲明異議有理由,故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