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杜宛書 林昱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桂丹即智凱企業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