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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0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杜宛書

林昱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桂丹即智凱企業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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