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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3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千瑀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趙棋榮、朱成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勇竹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1,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廖勇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5年度羅補字第23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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