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17號
- 原告
-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王柏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羅補字第2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王柏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