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34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趙棋榮、朱成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勇竹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1,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廖勇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