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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訴字第2號

終止地上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千瑀

原告
吳純亮
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告
陳怡婷
被告
陳榮華
被告
陳榮忠
被告
翁玉玲
被告
陳榮輝
被告
陳正輝
被告
陳正文
被告
陳淑芬
被告
陳淑貞
被告
陳諺樑
被告
陳韋文
被告
陳韋云
被告
戴月好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
陳春蘭
被告
蔡明達
被告
胡洧齊
被告
蔡宜倩
被告
蔡欣怡
被告
蔡阿卿
被告
蔡美春
被告
蔡美娥
被告
蔡清偉
被告
袁玉英
被告
簡佐丞
被告
簡佐宇
被告
簡珮如
被告
翁寶笑
被告
林汝舟
被告
曾秋惠
被告
曾紅蘭
被告
曾資元
被告
簡逢祈
被告
簡詩婷
被告
簡麗美
被告
兼上 7人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振輝
上1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陳家君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2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經查,因被告簡振輝於言詞辯論期日後,以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具狀提出更正筆錄之聲請,本院認有再開辯論進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5年度羅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地上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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