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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4年度羅簡字第173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羅簡字第17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所為之九十四年度羅簡字第一七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郭 顏 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4年度羅簡字第17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