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4年度羅簡字第1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羅簡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所為之九十四年度羅簡字第一七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