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勞簡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偉華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