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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11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11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丁○○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丙○○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9,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11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