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丙○○
丁○○○
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被告臺灣宜蘭監獄、甲○○、乙○
○提起訴訟,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丁○○○
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被告臺灣宜蘭監獄、甲○○、乙○
○提起訴訟,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