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