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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楊坤樵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楊 坤 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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