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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楊坤樵

原告
丙○○

      丁○○○

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被告臺灣宜蘭監獄、甲○○、乙○

○提起訴訟,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楊 坤 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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