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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不動產企業社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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